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允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楷翎 間因101年度南簡字第70號請求撤
銷拋棄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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