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允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楷翎 間因101年度南簡字第70號請求撤
銷拋棄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