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易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易字第60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610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要旨:
(一)起訴事實:被告乙○○明知 黃淑芳 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先後於民國(下同)96年7月中旬及9月中旬某日,分別在臺南市○○路○段○○○號之「綠譯汽車旅館」及臺南縣善化鎮士宏新村「激情密碼汽車旅館」處所房間內為姦淫行為各一次。嗣於98年1月間,黃淑芳因欲向其夫甲○○之同事多人借款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之款項以供乙○○使用,甲○○輾轉得知後即進行追問,黃淑芳始供認上情。
(二)起訴法條: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
(三)起訴證據: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犯相姦罪嫌,係以被告乙○○之供述、證人黃淑芳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被告黃淑芳提出98年2月5日錄音譯文、錄音光碟、98年9月16日勘驗筆錄及黃淑芳寫給乙○○之信件等資料,為其論據。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被告所舉反證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積極舉證釋疑。被告等既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所舉證據復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心證,原判決因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可知,基於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事證所為之辯解,只須使法院達於合理懷疑之程度即可,檢察官如有爭執,即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積極舉證,惟檢察官所舉證據如不足以使法院對被告產生有罪確信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法院即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知悉黃淑芳已婚,並於96年7月中旬及同年9月中旬曾與 楊淑芳 二人分別至位於臺南市○○路○段○○○號之「綠譯汽車旅館」及至位於臺南縣善化鎮士宏新村之「激情密碼汽車旅館」房間內休息等事實不諱,但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相姦犯行,辯稱:伊二次與黃淑芳藉去汽車旅館,均未發生性關係等語。
(三)經查:Ⅰ證據能力方面
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下述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Ⅱ實體方面1黃淑芳於86年3月22日與其夫甲○○結婚,現婚姻關係存
續中之事實,業據證人黃淑芳證述明確,且有黃淑芳之之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憑,堪予認定。
2證人黃淑芳雖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均證述與被告乙
○○二次在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關係等語,然查,據證人黃淑芳於檢察官偵查中所證述有關被告乙○○之身體與性器官之特徵,其陳稱:被告乙○○之生殖器較短,勃起後約十公分,正、背面均無痣,有割包皮,陰毛不多等語(見98年核交字第3176偵查卷第58頁至第59頁訊問筆錄),並當庭手繪被告乙○○性器官特徵,記載陰毛白細,有割包皮部分,有證人黃淑芳提出當庭手繪圖二紙附於同上開偵查卷第62頁至第63頁,在經被告乙○○同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醫室檢驗員對被告乙○○性器官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被告乙○○之包皮呈現過長、包裹龜頭、無割包皮、陰毛生長正常等情,有勘驗相片三幀及上開檢察署出具之驗傷診斷書一紙在卷可憑,則既然證人黃淑芳證稱與被告乙○○發生二次性行為,並有親眼見其性器官之特徵,但所指述特徵部分,是否割包皮,及陰毛是否稀疏、白細等主要部分,則與勘驗結果不符,是證人黃淑芳所證述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部分已有可疑,且證人黃淑芳於原審審判時雖詳細描述該二次與被告乙○○發生性行為整體過程,即如何為前戲行為,進而如何為性行為與事後洗澡、喝茶等過程與順序均鉅細靡遺描述,但其中有關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過程中,陳稱:房間內燈光雖很暗,也沒有對外窗,但仍看得到被告乙○○的生殖器官,被告乙○○的生殖器官沒有完全勃起,戴起保險套時鬆鬆的,被告有將生殖器插入伊生殖器內,時間很短,過程中有抽動,約一、二分鐘後就射精,第一次有沒有看到被告的龜頭伊不是看得很清楚,那時不是在勃起很硬的狀況下等語,則男性性器官在未勃起狀態態下,甚至戴保險套呈鬆鬆的情狀,可否順利插入女性性器官內,實有可疑。
3又據證人黃淑芳所提出與被告乙○○電話聯繫之錄音光碟
及錄音譯文,其中錄音譯文中雖載有:「‧‧‧女:好,現在問題,等一下,我打個岔,那二次發生關係,你又用什麼心態來跟我做,晉恭我跟你講。男:你今天又談到這麼問題。女:沒有,這是女人的貞操。男:你現在又用這個來要脅我。是什麼意思阿。女:我沒有說要脅你什麼,我只要一個答案而已,你是玩玩我嗎,還是真的。男:我覺得有些想法後,我不知道。女:你不要撇清啦。男:我發現你現在跟我講這個,是不是有人在監聽阿,還是,我現在怕的很。女:我知道你怕的很啦,因為你被我先生也搞得像犯人這樣子問,你可能也會怕啦,可是我跟你講,我現在。男:(講話內容無法聽清)‧‧‧女:我很在意那二次耶,你為什麼會有那二次呢。男:我跟你講。女:我一直走不出來,你知道嗎。男:是我強迫你的嗎,我強迫你做這種事的嗎。女:我跟你講。男:你去回想整個過程,第一次的狀況,我們怎麼去的。女:那我問你。男:第二次的時候,你又怎麼講,我們怎麼去的,我從來沒有強迫你說要跟我做。女:當然,當然。你沒有強迫我,我也沒有強迫你。男:我們心甘情願的,但是做了我覺得不行耶,覺得不行耶。女:所以說,你跟我講說心甘情願,對,大家都是心甘情願去做那個事情,問題是,你是想要玩玩的心態,還是說。男:沒有,沒有玩玩,這當中,你和他一樣,你跟你先生一樣,全部都用「玩」這個字,全部都用「玩」。女:我從一開始,我那時候。男:我一直跟你講說,我玩你什麼。女:那時後在公司的時候,那時候我們在談話當中,發生關係完之後,我就會覺得,我覺得你是不是在跟我玩玩的。我那時候都一直,你記不記得,我那時候一直再問你這個問題。男:你都一直堅持在這個裡面。女:對,我走不出來,所以我一直都。男:這當中,這件事是因為我們有感情發生才有這樣的事情,不是因為我騙你什麼,我什麼時候騙過你,什麼時候,包括你的,我有沒有我騙過你錢,還騙過你人。女:沒有,那所以你給我肯定就是,你跟我發生關係你也是有動過情,是真心的,對不對。我只要這個樣子。男:對。女:你不是玩我的,我現在只要這個樣子的答案。男:當然不是,當然不是。女:我不希望你真的是,我不知道你除了我之外,你其他的女子是怎樣子的,我希望說我們的那兩次的關係,你是真心,就是你是有動心,就是有跟我在做那樣的事情。男:當然、當然。女:你知道嗎,我的腦海裡,我一直都在想我那兩次是怎麼跟你發生關係,然後我一直陷在裡面,然後我一直動情,動到現在我還在動情,你知道嗎。男:我跟你講,我跟你講啦,我不是在發洩啦,發洩我們的情慾,所以沒有感情我做不下去,沒有感情沒有辦法。女:記得你曾經說過啦,做這種事情也是要有感覺你才做得出來啦。男:當然。女:那表示你當時是對我有感覺你才會跟我發生關係的,是不是這樣啦。男:當然。女:所以說,我現在落得這樣的下場,我可不可以去跟你。男:你、你,我跟你講,你不要把這個當作‧‧‧,現在整件事情複雜到讓你跟我無法控制了。女:我過去幫你,我可以過去幫你。男:你來只會造成我更大的困擾而已。‧‧‧女:我覺得如果彼此發生一些只是感情上的問題我是覺得還好,現在問題我很,我一直都周旋在那二次的性關係,我們在二次汽車旅館,我們在做的那個事情,你知道嗎,我一直走不出來。男:你都一直在往那裏面鑽。女:我一直走不出來,我一直在回憶那個事情。男:那你想怎樣,那今天我們這個狀況並不是誰強迫誰。女:所以說你敢給我肯定,你是心甘情願跟我做這件事情的,你對我是有感覺、有感情的,對不對,你沒有在玩玩我的,對不對。男:當然,當然是,我一直跟你講,為什麼要玩。女:那你早跟我講嘛,對不對。男:我早就跟你講。女:可是我之前跟你問說玩玩的,你一直都。男:你講這種話,真是有點過分。我簡訊發給你,什麼叫做「玩」,我沒有寫嗎,我沒有劃嗎。女:你們男孩子都很討厭「玩」字,可是我們女孩子從來沒有發生過這種事情。男:我有沒有跟你講過,我從來不玩,我從來不玩。‧‧‧女:我知道啦,你有跟我講說要走入婚姻啦,我知道,只是我比較在意的就是。那二次你在做,你是用什麼心態來跟我做的而已啦。男:我講過了,我早就講過了,你現在問的問題,‧‧‧。女:反正不是玩玩我就對了啦,是不是。男:我講過了阿。我講過了。‧‧‧女:嘿啦,今天我打的用意,其實我比較CARE,因為我從來沒有第二個男人啦,也沒有發生過關係,我比較在意的那個關係而已啦。因為我真的不想被人玩啦。男:我從頭到尾,不是現在才講,我從來不玩,沒有感情我不會玩,沒有感情我不玩。我也不喜歡「玩」這個字。女:有啦,你以前有提過啦,我知道啦。你很生氣這個「玩」字啦。男:‧‧‧因為今天我不是這樣子的人,你也了解我家的狀況,我有嗎,為什麼,我不是‧‧‧的人。‧‧‧」等內容,分別經檢察官於偵查中進行勘驗及原審進行勘驗,黃淑芳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與錄音光碟內容大致相符,而內容中被告乙○○多為被動回應黃淑芳之提問,並未明確正面陳述有關與黃淑芳於96年7月及9月間發生性關係之部分,分別有黃淑芳提出之錄音光碟、譯文資料,勘驗紀要及原審勘驗黃淑芳所提出98年2月5日電話通話內容等資料均附卷可憑,即自上開錄音譯文內容來看,均為黃淑芳提問,就同一問題不斷詢問被告乙○○,但黃淑芳所提問題,亦未明確陳述究竟二人之間所做之事,究竟是指何時、何地、所發生何事,均不明確,且黃淑芳其中所提及「那二次發生關係,你又是用什麼心態來跟我做。」、「我只要一個答案而已,你是玩玩我嗎,還是真的。」、「我們在二次汽車旅館,我們在做的那個事情,你知道嗎,我一直走不出來。」,但被告乙○○均未明確回應,僅稱「你今天又談到這個問題」、「你現在又用這個來要脅我,是什麼意思」、「我覺得有些想法後,‧‧‧我不知道,‧‧‧」、「你都一直在往裡面鑽」等語,即被告乙○○並未明確與黃淑芳談及二人發生任何性關係之內容,可否僅以被告乙○○未為否定或質疑陳述,即可認為是默認或肯定有與黃淑芳發生性關係之論理法則?而上開電話內容所記載黃淑芳與乙○○談及「發生關係」、「做那個事情」等不明確用語,是否得以從經驗法則或常理推認黃淑芳與被告乙○○上開所談內容,即為起訴書所載96年7月間及9月份在前述之汽車旅館內發生性行為之意,實不無疑義。並觀該電話錄音譯文全文內容,黃淑芳與被告乙○○之間對話內容有黃淑芳問及有關被告乙○○搬遷至臺中,找工作之問題,家人、住處問題,離職問題、公司狀況,並談及與先生甲○○間之關係、目前生活狀況等,並無何其他啟人疑竇之曖昧內容,前後文內亦無可論斷被告乙○○與黃淑芳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點發生性關係之內容,是黃淑芳所提錄音光碟、譯文內容,顯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4再佐以告訴人甲○○與證人黃淑芳二人分別所陳,即告訴
人甲○○陳稱:伊妻子黃淑芳於98年1月間向伊同事借款,伊覺得可疑,經伊在98年2月間向黃淑芳詢問,黃淑芳本來說與乙○○有緋聞,導致乙○○離職,又沒有遣散費,基於道義要借錢給乙○○,當時黃淑芳堅稱未與乙○○發生性關係,伊不相信持續問黃淑芳一個月,黃淑芳在98年2月間向伊坦承有發生性關係,因伊不相信光有緋聞為何要借錢給乙○○,就一直日夜訊問黃淑芳黃淑芳受不了才跟伊坦承,妻子黃淑芳確實有跟伊坦承與被告乙○○親吻,伊就打電話給乙○○問是否有此事,伊還帶黃淑芳去跟乙○○對質,乙○○均稱沒有,伊真的很不甘願等語,證人黃淑芳亦先稱:‧‧‧因當時伊是一時被被告乙○○的花言巧語所迷惑,才會糊塗受騙與乙○○發生性關係的,而且乙○○很會說謊,很瞭解女孩子的心態,博取同情,我不想還有別的女孩受害,所以才會配合先生跟警方讓乙○○受到法律制裁等語;復陳:伊於96年3月間跟乙○○因為工作關係,比較常接觸,知道乙○○自己扶養二個小孩子,並與老婆分居,於96年7月間,就對乙○○產生感情了,伊較主動,伊長時間受到先生甲○○折磨,所以伊才坦承有與乙○○在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之後於96年底乙○○的老婆回來,伊就沒有跟乙○○繼續交往了,97年12月因伊與乙○○的誹聞被經理知道,然後乙○○就被離職,乙○○沒有拿到資遣費,伊基於愧疚的心裡,所以自願去跟甲○○的同事借錢要給乙○○,所以被先生甲○○覺得可疑才被發覺,錄音光碟是伊跟乙○○的對話,因為事情暴發出來,伊先生不要我們的婚姻,因為伊與乙○○在一起二年,伊投入相當多的感情,乙○○要搬去臺中,伊想要確定免得二頭空而且伊還有在金錢上支援乙○○等語(分別見警卷第18頁至第21頁詢問筆錄,98年核交字第3167號偵查卷第24至第27頁訊問筆錄,98年偵續字第10號號偵查卷第13頁訊問筆錄),即據告訴人甲○○所陳述內容,因其不相信妻子黃淑芳所陳述向同事借款之原因,因而一直日夜訊問黃淑芳,持續問一個多月黃淑芳才坦承有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等語,而黃淑芳亦陳稱:伊長時間受到甲○○折磨,所以才跟甲○○坦承有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等語,則告訴人在質疑其妻黃淑芳向同事借款之目的後,已預先設想相關內容,在經訊問黃淑芳,未得其所預定答案與內容,則以日夜訊問、為期長達一個多月訊問黃淑芳之方式得到其認為真實且滿意的答案,而黃淑芳亦稱長時間受到告訴人甲○○之折磨才坦承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等語,再佐以黃淑芳亦稱,其夫甲○○表示欲離婚,而被告乙○○要搬至臺中,為免二頭空而錄下與被告乙○○之電話對話等語,即黃淑芳會對告訴人甲○○講出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等語,是因為長時間受到告訴人甲○○以長達一個多月期間之日夜訊問方式,黃淑芳無法承受,因此才表示有與被告乙○○有發生性關係,則黃淑芳所陳述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顯有可能因無法承受告訴人甲○○以上開方式之訊問,及為避免告訴人提出離婚,而順應告訴人甲○○之要求如此陳述,並配合應訊之情事,是證人黃淑芳所述與被告乙○○發生性關係等語,則有諸多疑義,難採為不利於被告乙○○之認定。
5按所謂相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合意之姦淫行為,
又所謂姦淫行為,則須達男女性交之程度始足當之,是故縱令被告乙○○與黃淑芳二人至汽車旅館內共處一室,是與倫理道德有違,但尚不足因此即可認定被告乙○○與黃淑芳至汽車旅館內必然發生姦淫之性交行為。
6綜上所述,依公訴意旨所舉上開證據,僅得證明被告乙○
○與黃淑芳間容有若干曖昧關係存在,然刑法上相姦罪之成立,必須有姦淫之性行為之發生始足當之,自不得以曖昧不明之男女關係存在,即率予推論必有通姦行為之發生。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有相姦罪之犯行之確切心證,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四)原審因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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