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6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愛蓮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
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