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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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林辰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國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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