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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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林辰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國際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三人間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及所附證物影本各2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
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