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賴珍寧
相 對 人  吳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租賃關係,聲請人
為向相對人為不再續租及限期搬遷之意思表示,經寄發存證
信函予相對人,惟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回執、相
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依聲請人所提出遭退件之信封,
其送達地址為「臺北市○○區○○○路○○○號2樓」,惟經
警查訪相對人確仍居住於該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107年10月12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
佐,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尚屬不符,應
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