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521號
原   告  賴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震銘劉圩銜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
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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