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林韋男
       林建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德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號
       莊國禧 律師
被   告  林進 發  住彰化縣○○鄉○○巷0號
           送達代收人  陳佳妤
           住彰化縣○○市○○路○段○○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有關於被告「林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林進發 」。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
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關被告「林進發」之姓
名均誤寫為「林進」,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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