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判決(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一九號),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三月九日更犯罪,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