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825號

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遠秀 等3人間聲請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遠秀對伊負有債務,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其被繼承人 羅桂烈 留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本應由繼承人共同繼承。然羅遠秀未拋棄繼承,卻將其應繼承之應繼分無償移轉給其他繼承人,自有害伊之債權,為此請求系爭遺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應予撤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遺產之繼承人有羅遠秀、 羅遠芬羅遠翔 等3人,有卷附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10910月23日北市古地籍字第1097015750號函暨附件可參。本院將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寄送羅遠芬之戶籍址。其於109年11月9日函覆本院不同意進行調解,有其答辯狀在卷可稽。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