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 吳蔑
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 王書明王沁榆 兼被繼承人吳蔑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 吳蔑之 全體繼承人,然觀諸卷內資料,
原告起訴非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
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
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開
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