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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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宜芳劉政漢 等2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課稅明細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被繼承人
   劉志鵬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㈡、劉志鵬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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