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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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宜芳 、 劉政漢 等2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
號碼屏東縣○○鄉○○村○○路○○號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課稅明細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及被繼承人
劉志鵬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㈡、劉志鵬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