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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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
莊守禮 律師 巫宗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4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李英勇法官王麗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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