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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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647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 律師被告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丙○○縣長)住同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3月1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4月26日上午9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簡信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