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具保在案。
二、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黃怡玲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