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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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月2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訊問被告後,應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莊謙崇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