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再字第29號抗告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榮 通送達代收人 陳皇均 、 盧怡玲 通送達代收人甲○○、 連名慧 通訊地址台北郵政117之317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本院92年重再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9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