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2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2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奕翔 (即 姚金玉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姚金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