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交附民字第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十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