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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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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