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О八三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己○○
丁○○戊○○共同自訴代理人丙○○
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蔡正廷 陳玉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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