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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