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13號上訴人 林寶蓮 被上訴人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富文傑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8,600元(以被上訴人勝訴金額乘以上訴人於強制執行案件分配表受償債權額比例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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