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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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富文傑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 律師被告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順 被告德泰紹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朝日 訴訟代理人 吳進福
林宗榮 被告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元奇 訴訟代理人 王遠平 被告 陳宏旻 被告 林寶蓮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明遠
范智偉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施肇華 訴訟代理人 廖健富
范瑞芬 范文瑄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羅慧梅 被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訴訟代理人 趙麗麗
曾耀寬 何豫坤 翁明雪 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蘇子良 蔡嘉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三八八二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之債權其中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叁仟肆佰柒拾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德泰紹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泰紹昌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件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下稱中壢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黎玉麟 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施肇華;被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於本院審理期間因組織變更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並變更法定代理人 陳明哲 為 鄭守夏 ,嗣變更為戴桂英;被告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羅五湖,嗣變更為陳益民;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林彭郎,並均經其聲明承受訴訟在案,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70條、第175條承受訴訟之規定相符,自均應予准許。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所列被告為銘順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銘順公司)、德泰紹昌公司、水美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水美公司)、陳宏旻、林寶蓮、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中壢稽徵所、健保局及勞保局,嗣於民國9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陽信銀行為被告。原告所為訴之追加,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之請求,且被告均得就原告所主張之同一請求基礎事實,本於已提出之證據為防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本件訴訟之終結,依上述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追加,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訴外人萬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力公司)、博宇電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宇公司)及被告水美公司與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之債務人潔境環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潔境公司)等5家廠商,前共同投標訴外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下稱軍備局)之「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HJ96006L066)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約定由5位承攬人分別負責清除、處理國防醫學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國軍松山總醫院、國軍北投醫院等4家醫院之感染性廢棄物,每公斤價款以新臺幣(下同)30元計價,並以各軍醫院、原告、處理廠共同填具之「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聯單」所載之實際清運量乘以決標單價(每公斤30元)為付款依據,軍備局撥款後,再由原告或清除者與處理者依3:7比例拆帳,上開共同投標廠商並於得標後分別與軍備局簽立訂購軍品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在案,且於系爭契約所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第2條第2項約定,由潔境公司為系爭採購案之代表廠商代表共同投標廠商請領契約價金。原告嗣為系爭採購案清運處理4家醫院之醫療感染性廢棄物,並開立金額為1,943,938元之發票予潔境公司,復提供履約保證金168,375元(實際上為170,000元,應係當時計算錯誤所致),總計為2,112,313元。潔境公司亦於97年2月1日據其所書立「授權承諾書」所載,函請軍備局將原告所有之上開清理費及履約保證金共2,112,313元撥付予原告,是潔境公司對軍備局之清運處理費及履約保證金債權共4,360,179元中,計有2,112,313元之款項部分係屬原告所有,詎被告等竟就上開4,360,179元逕為強制執行。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債權人即被告等尚未領得分配價金,即該程序尚未終結前,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就原告所有對訴外人軍備局之清運處理費及履約保證金共2,112,313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上述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潔境公司僅係代理共同投標廠商向軍備局領款,惟實際上債權應發生於軍備局與各投標廠商之間,此據軍備局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41216號、97年度執全助字第74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聲明異議狀所載:「惟查,債務人潔境公司,前併同4家廠商共同承攬國軍三軍總醫院委購『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購案』,該購案業已履約完畢,同時約明由潔境公司代表領取購案價款。前揭待支付購案價款總計為3,708,434元,履約金價款則計為676,405元整,應由5家購案廠商比例均分,債務人僅為代表領款人爾」等語足明。且5家共同投標廠商係依照自己實際施作部分,計算分配採購案款項,並未依照系爭契約所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比例分配採購案款項,此部分事實,除共同投標廠商之一即被告水美公司得以證明外,尚有原告為系爭採購案所開立金額為1,943,938元之發票及申報單為證。
(三)退萬步言,縱認僅潔境公司與軍備局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然本院96年執全字第4319號扣押命令亦僅侷限就潔境公司之債權在401,100元及執行費3,208元之範圍內為扣押,就扣押命令所示範圍外之債權,潔境公司仍得自由處分。又軍備局陳報債權總金額為4,360,179元,其中包含96年8月起至96年12月間清理費3,683,774元(已扣除潔境公司於履約期間發生之違約罰款),以及共同投標廠商履約保證金676,405元,就上開4,360,179元部分扣除授權承諾書記載應先行撥付予共同投標廠商2,858,777元,尚餘1,501,402元,足供本院96年執全字第4319號扣押命令所示扣押債權額(債權人為被告銘順公司),以及本院97年執全字第105號扣押命令所示債權額437,849元及執行費3,503元(債權人為被告陽信銀行)。是以,債務人潔境公司將上開2件扣押命令範圍外之部分報酬款項轉讓予各共同投標廠商,自非在上開扣押命令範圍內,法無明文禁止規定,故授權承諾書實際上即為債權讓與,復依該債權之性質,亦無特約為不得讓與之情形,是潔境公司於97年1月31日簽立授權承諾書時即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並於翌日(97年2月1日)將授權承諾書送達予軍備局,同時亦對其發生債權讓與通知效力,嗣軍備局所陸續接獲被告銘順公司、陽信銀行以外其他債權人所聲請之扣押命令,自不得就已非潔境公司對軍備局之2,858,777元債權為扣押之標的。
(四)聲明: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之清運處理費及履約保證金共2,112,313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銘順公司則抗辯:
(一)依原告主張之相關事實,其確實並無向軍備局主張給付系爭採購案款債權之權利,其僅得於債務人潔境公司領得該工程款後,依其與債務人潔境公司之內部法律關係,向債務人潔境公司請求部分工程款,易言之,原告就該工程款無任何優先權利,只有一般債權,與被告等之權利完全相同,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中無排他而優先受償之地位,故原告本件請求委無理由。
(二)退步而言,原告亦未就系爭被扣押金額4,360,179元係原告、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及債務人潔境公司共同投標承攬軍備局之採購案報酬,且該筆報酬僅係共同投標廠商間約定由潔境公司代表領取,並非全為潔境公司所有之主張,盡舉證責任,且原告所提出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及共同投標切結書僅為原告與萬力公司、潔境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間之內部約定契約書,難謂得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又原告所提之授權承諾書亦僅為潔境公司與原告等廠商之內部契約書,是否確實送達於軍備局,原告尚未舉證以明,如該授權承諾書未對外發生效力,原告主張系爭扣押債權金額中之2,112,313元已移轉讓與原告,非在扣押效力範圍內,即不足採信。再者,縱系爭扣押債權金額確係原告與潔境公司等共同向軍備局投標之採購案報酬,然共同投標廠商間約定由潔境公司代表請領報酬,與該報酬是否非為潔境公司所有而係同時存在於所有共同投標廠商間,實屬二事,不得僅因潔境公司為請領報酬之代表,即逕推論潔境公司未取得該報酬之所有權,原告所提事證尚有不足,其主張顯難採信。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德泰紹昌公司則抗辯:
(一)查系爭契約為4份,而主合約者為潔境公司,並非原告,且對清運處理費及履約保證金亦無積極證據為原告所支出。又潔境公司於97年2月1日致函軍備局請求撥款,其與合約規定不符,且原告所提出之授權承諾書為97年1月30日,僅能作為雙方之債權債務產生證明。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水美公司則以系爭款項是否為原告所有尚有爭執等語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被告陳宏旻則以潔境公司對軍備局之款項業經法院扣押,軍備局又將款項支付法院,可見款項是潔境公司的等語置辯,並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六、被告林寶蓮及陽信銀行則抗辯:
(一)系爭執行程序,業經本院執行處於98年2月25日實施分配,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依33年11月18日院字第2776號解釋文之意旨,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按原告與軍備局所簽訂之系爭契約HJ96006L0066P2清單第4頁二十、共同投標第(二)部分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投標時,需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共同投標協議書』...,繳交文件以全體共同投標之成員資料為同一標封文件方式繳交,並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另系爭契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亦規定:「簽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廠商...,保證於得標後連帶負全部履行契約責任」、「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為潔境公司,代表人為 杜文強 其代表協議廠商之權責如下:(二)代表廠商請(受)領契約價金,...(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等語,足證原告在共同投標後,對於系爭契約本即負有履行全部契約之責,且並不會因為其履行契約之程度而對軍備局取得相應之債權請求權,而潔境公司就採購案之報酬價款,為有請求權人,其他廠商則依上開協議書中所定承作之契約金額比例,向潔境公司請求分配給付。又本件原告開立發票之買受人為潔境公司,再由潔境公司開發票給醫院,同案被告水美公司亦為相同之請款流程,是以原告與醫院之間應無債權債務關係,則原告自無由提起本訴訟。再按本諸私法自治之精神,承攬契約之承攬人縱有實際為工作,倘與定作人約定報酬應支付與第三人,則該承攬人即不得向定作人另為請求,該債之關係亦於定作人依約給付報酬予第三人後消滅。此有民法第309條第1項可稽。本件原告等已共同約定由潔境公司向軍備局請求並受領報酬,則本件軍備局依約將報酬支付予潔境公司後,債之關係即行消滅,原告對軍備局自不得再為請求。
(三)又原告雖主張潔境公司業以授權同意書將原告所有系爭2,112,313元撥付予原告,惟依「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內購財物、勞務採購契約通用條款」(下稱軍備局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20.4條規定,代表廠商不得將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移轉,其既有債權禁止讓與之特約,是該債權不得讓與;又第20.7條亦規定「契約變更,非經雙方合意,作成書面記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查原告迄今未能證明所稱債權讓與等契約變更事項業經雙方合意,且軍備局於98年3月12日回覆本院之備採履驗字第0980002051號函,已具體陳述潔境公司乃係購案之共同投標代表廠商,依購案契約約定,僅潔境公司有權代表領取貨款,更表明系爭授權承諾書並未獲全部廠商共識,亦即其他廠商對貨款金額之分配有所爭議。綜上,原告尚難據潔境公司之授權同意書即謂渠取得系爭債權。
(四)再者,依系爭共同投標協議書第5條所載,原告所占契約金額比例為20%,惟潔境公司之授權同意書卻轉撥本院強制執行處執行款項之48%(0000000元/0000000元),與前開契約所定比例顯不相符,是原告之訴顯乏依據。
(五)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七、被告彰化銀行則抗辯:
(一)系爭執行程序業於98年2月25日經本院執行處實施分配,本件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依33年11月18日院字第2776號解釋文之意旨,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扣押標的2,112,313元之債權人,顯無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依44年台上字第721號、68年台上字第3190號最高法院判例要旨,原告並非本訴之適格當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逕以判決駁回。
(三)依系爭共同投標協議書第2條約定,可知系爭採購案之價款請求權人為潔境公司,與原告毫無干係,至於原告所提開立予潔境公司之發票共計1,943,938元,與潔境公司請求軍備局匯付2,112,313元亦不相符合,原告之請求與事實顯有所扞格。又縱如原告所述業於97年2月1日將向軍備局通知指示契約價款交付方式之函文,送達至軍備局,然依據共同投標協議書第5條所載,共同投標廠商所應占契約金額比例,原告所占採購投標契約金額比例為20%,而本件清理費用經核算為3,683,774元,可撥付原告廠商之款項為736,754元(3,683,774元×20%),並非原告所稱金額為2,112,313元,則依該協議書第4條規定,本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主管同意不得變更,是本案潔境公司指示撥付遠超過各廠商依契約應分配之金額,該通知函文顯悖於契約條款應不生效力,軍備局並無依其指示為付款之義務,且上開函文亦非債權移轉通知書,無民法債權移轉之適用。
(四)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八、被告健保局則抗辯:
(一)按潔境公司因欠繳96年9月至96年12月健保費及滯納金共237,126元,乃於97年4月21日依法移送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該處依據遭本院查封在案之清運處理費用及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及外觀狀態判斷,並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規定,併案系爭執行程序執行,並無不當。
(二)又系爭契約訂約之共同投標廠商代表廠商為潔境公司,從而該承攬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存在潔境與軍備局間,且原告所檢呈編號U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WU00000000、XU00000000共5紙發票影本,亦均載明買受人為潔境公司,故該5紙發票所載之環保服務費原告自應向潔境公司請求,實與系爭執行程序所得金額無涉。復依軍備局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20.4條規定,明定禁止潔境公司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他人,但經軍備局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惟潔境公司於97年1月30日簽訂之授權承諾書並未獲軍備局同意,該承諾書自屬無效,故軍備局函復本院民事執行處潔境公司之債權為4,360,179元(3,668,887元+履約保證金577,162元),並於97年8月8日依據支付轉給命令交付4,360,179元予本院民事執行處,而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九、被告中壢稽徵所則抗辯:
(一)潔境公司因滯欠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61,078元,經被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嗣經桃園行政執行處依據遭本院扣押在案之清運處理費用及履約保證金之性質及外觀狀態判斷,扣押之債權屬於債務人潔境公司所有,乃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2規定,併案系爭執行程序執行,上述執行程序並無不當。
(二)按債權債務之主體應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契約上所載之債權人,不問其實際情形如何,對於債務人當然得行使契約上權利,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9號判例可參。查本案所涉之「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締約當事人為「潔境公司」與「採購中心」,為原告所不爭執,依前揭判例意旨,系爭承攬契約效力僅繫於承攬人潔境公司與定作人採購中心之間,故本案執行程序扣押之清運處理費用及履約保證金,原本即係義務人即承攬人潔境公司得向採購中心請求之標的,且本案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且扣押命令已經合法送達生效,而扣押命令係指執行法院所為禁止為其他處分命令、禁止第三人清償命令等效力,故潔境公司事後所提出之授權承諾書自不足以對抗被告等債權人。
(三)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十、勞工保險局則否認原告之主張,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十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與訴外人軍備局於96年3月6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潔境公司為代表廠商,得代表共同投標廠商請領價金。嗣於96年12月19日,軍備局行文予潔境公司:由潔境公司代表共同投標廠商請領價金。
(2)被告銘順公司於96年12月28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潔境公司對軍備局之前開債權(401,100元)(96年度執全字第4319號),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6年12月31日核發扣押命令(於401,100元,及執行費3,208元之範圍予以扣押):
①前開扣押命令於97年1月9日送達軍備局,97年1月12日寄存送達潔境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派出所。
②軍備局於97年1月15日具狀陳報潔境公司之債權尚餘741,575元。
(3)本院民事執行處依陽信銀行之聲請,於97年1月9日對軍備局核發扣押命令(於437,849元及執行費3,503元範圍內扣押)(97年度執全字第105號):
①扣押命令於97年1月29日寄存送達予潔境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派出所。
②軍備局於97年1月29日陳報潔境公司之債權為741,575元,惟債權已經96年度執全字第4319號扣押401,100元。
(4)潔境公司於97年1月16日將其對軍備局之債權讓與被告德泰紹昌公司,且經公證,被告德泰紹昌公司於97年1月17日對軍備局發出債權讓與通知,軍備局於97年1月25日函復被告德泰公司:依軍備局採購契約通用條款第20.4條約定,本案債權禁止移轉。
(5)潔境公司於97年2月1日發函予軍備局,請將潔境公司應領之費用及履約保證金逕匯給原告(2,112,313元)、水美公司(707,047元)及博宇公司(39,417元),軍備局於97年2月4日收到前開函文。
(6)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德泰紹昌公司之聲請,於97年5月18日對軍備局核發扣押命令(於7,900,000元及執行費63,200元範圍內扣押)(97年度執字第41216號):
①扣押命令於97年5月22日送達予軍備局。
②軍備局於97年5月29日陳報潔境公司之債權其中採購案價款為3,708,434元,履約保證金債權為676,404元。
(7)水美公司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潔境公司為假扣押,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假扣押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7年5月23日對軍備局核發扣押命令(97年度執全助字第746號)(於707,047元,及執行費5,656元之範圍予以扣押):
軍備局於97年6月4日具狀陳報潔境公司之債權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404,308元、441,352元、7,900,000元,早已逾越潔境公司得領取之金額等語。
(8)軍備局於97年8月6日函復本院民事執行處,潔境公司之債權為4,360,179元(3,668,887元+履約保證金114,130元+履約保證金定期存單577,162元),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7年8月8日發支付轉給命令(4,360,179元),軍備局嗣轉給4,360,179元,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1月19日做成分配表(案列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指定於98年2月25日分配。原告於98年2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本院民事執行處迄未依分配表發款予各債權人。
十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述不爭執事實,有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共同投標協議書、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96年12月19日昇輜字第0960010068號函、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98年3月12日備採履驗字第0980002051號函及所附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等4案計價及領款情形一覽表、潔境公司97年2月1日(97)潔字第970201001號函、授權承諾書在卷可據,復經本院調閱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96年度執全字第4319號、97年度執全字第105號卷核閱屬實,自可信為真實。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訴字第638號裁判參照)。查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清償債務事件所進行強制執行債務人潔境公司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有關「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HJ96006L066)採購案之承攬價金債權及履約保證金債權之執行程序,分別經假扣押及本案執行核發扣押命令在案,已如上述,本院民事執行處復於97年8月8日發支付轉給命令,軍備局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所核發支付轉給命令,遞送4,360,179元至本院民事執行處,本院民事執行處於98年1月19日做成分配表(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並指定於98年2月25日進行分配,是就系爭採購案之承攬價金債權及履約保證金債權之執行程序,於98年2月25日進行分配前,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原告係於上述分配期日前之98年2月20日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訴訟,有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據,且原告係請求就上述分配價金其中2,112,313元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藉以排除該部分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時點,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規定之要件,合先敘明。
(三)兩造就上述之事實既不爭執,則本件首先應審究者,乃本院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清償債務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所扣押、分配「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HJ96006L066)採購案之承攬價金及履約保證金,是否其中有為原告依據系爭採購合約得向軍備局請求之承攬價金、履約保證金債權,而得據此主張排除該部分強制執行之權利。經查:
(1)按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6項所授權訂定之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五、契約價金請(受)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七、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另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共同投標辦法第14條、第9條亦分別有規定。故依據上述規定可知,有關機關採購之共同投標程序,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價金之請領方式(係由代表廠商領取或各別廠商領取)及履約保證金之繳納程序(係由各別廠商共同繳納或係代表廠商繳納),共同投標人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亦應載明契約價金之請領方式、項目及金額,且共同投標人於得標後,應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
(2)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5家公司共同於96年3月8日投標軍備局所辦理「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HJ96006L066)採購案而得標,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並於96年3月19日與軍備局簽訂上述招標案之採購軍品契約;而依據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所提出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均同意由潔境公司代表廠商請(受)領契約價金;又依據契約內容所附HJ96006L066P2清單所載二十、共同投標(四)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內容,系爭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係由潔境公司為繳納之事實,均有採購軍品契約、共同投標協議書、HJ96006L066P2清單在卷可據,且為被告所未爭執,均可信為真實。
(3)依據卷附系爭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所示,該契約共計有5份,採購之料號品名及規格均為「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單位、預估數量、單價、預估總價均屬相同,為該標案之整體採購數量及金額,顯見軍備局就系爭採購案之訂約對象為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等5家公司,故就契約關係而言,系爭採購案依據訂購軍品契約關係得向軍備局請求價金者,為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等5家公司;又上述採購軍品契約之料號、規格、數量既均係就系爭採購案之全部數量為約定,且依據上述採購軍品契約附件「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案契約附加條款」第七條付款方式所載,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等5家應按月於次月五日前檢附當月感染性醫療廢棄物統計資料、委託或共同辦理處理申報聯單、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記錄文件及統一發票向軍備局之代理人提出,經軍備局之代理人審查無誤後辦理付款;則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就其於契約範圍內所施作之數量,依約自對軍備局有承攬契約價金之請求權存在;至於共同投標協議書雖載有共同投標廠商所佔契約金額比例,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且依據卷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等5家公司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上並均已同意保證連帶負全部履行契約責任,另系爭採購合約有關履約、違約事項,均係就全部履約範圍違約定,而未區分各別訂約廠商之應履行範圍為約定,顯見系爭採購案之全部,均屬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等5家公司應履行之範圍,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共同投標廠商所佔契約金額比例,僅係在表明符合共同投標之意旨,且規範共同協議書上所載如協議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行本採購契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經機關同意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有關繼受權利範圍之依據及共同投標業者彼此間如就施作之比例有所爭執,有據可循而已,要非限制各共同投標廠商依據承攬契約之請款金額,僅能在約定之契約金額比例範圍內;是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等5家公司就其已施作系爭採購案之項目範圍,有權依據採購契約實際施作範圍向軍備局請求價金,而不受契約金額比例約定之限制。
(4)又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根據上述規定所提出之共同投標協議書雖曾約定原告、潔境公司、萬力公司、水美公司、博宇公司均同意由潔境公司代表廠商請(受)領契約價金,被告則均據此主張有權向軍備局請求系爭承攬契約價金者為潔境公司等語。然上述共同投標協議書之約定文字既係以「代表廠商」為之,而非直接約定由潔境公司向軍備局請求,顯然潔境公司向軍備局所請領之價金,於潔境公司所施作之數量範圍內,係領取潔境公司之價款,於潔境公司施作數量範圍外之價金,潔境公司僅係代理各施作廠商為之,非謂該價金仍屬潔境公司基於自己之契約請求權得向軍備局請求之金額;此亦可由共同投標辦法第14條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內容可知,該規定「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之文字,顯然表明請領廠商係代理請領之意,且對照後段所規定「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亦表明契約對價之請求權,仍屬各施作廠商所有。至於被告抗辯原告所填製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潔境公司,非軍備局或各軍醫院,顯見潔境公司方為上述承攬契約價金之請求權人等語;然統一發票填製,僅為租稅管理上之需要,但實際私法上契約關係,非必以統一發票之內容為依據,而本院已論述契約關係究係存在何者之間,故有關原告所填製統一發票之內容,要不影響上述認定之結果。
(5)證人即軍備局承辦人 毛序弘 並曾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到庭證述,系爭招標案在履約期間內確有潔境公司無法履約的情形,詳細時間是在96年11月或12月,這個案子有四個分約,分別是三軍總醫院、松山總醫院、北投醫院、國防醫學院,這個案子是採購中心授權這四個單位實施履約驗收,當初潔境公司出問題的時候,三軍總醫院的承辦人有打電話,詢問怎麼辦,後來三軍總醫院有找廠商到採購中心協調,是非正式會議,開協調會的時候,原告聯鑫公司有同意繼續履約,如果履約上有問題,上述四個單位應該會發文給採購中心,但是後來都沒有發文說這個案子履約有問題等語(見本院98年7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依據證人毛序弘之上述證詞,足見潔境公司就系爭採購案履約曾發生問題,後來由原告同意繼續履約,後續未再發生不能履約之狀況。又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執行事件所扣押分配潔境公司之債權為4,360,179元(3,668,887元+履約保證金114,130元+履約保證金定期存單577,162元),其中對國防醫學院應領款金額為0元,對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應領款金額為3,573,967元(得領款金額為3,603,967元,但應扣除30,000元罰款),對國軍松山總醫院應領款金額為94,920元,對國軍北投醫院應領款金額為0元,另外上述採購案全部之履約保證金691,292元之事實,有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98年3月12日備採履驗字第0980002051號函在卷可據。另本院函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國軍松山總醫院提供上述採購案未給付價金之請款資料,國軍松山總醫院、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分別以98年12月8日醫松醫勤字第0980002525號函、98年12月21日院三勞安字第0980020121號函回覆本院,上述回函並均檢附有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記錄文件在案,有上述回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據,而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即係記載施作清運之日期、數量、清除者及處理者之記錄,而經本院檢視整理如附表一、二所示,原告確實就上揭為領款金額為施作者之一,故依據上述論述,原告對於軍備局依據其所施作之數量,確有契約價金請求權存在,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執行事件所扣押分配潔境公司之債權為4,360,179元,確有部分價金為原告得向軍備局請求之價款,故原告據此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有所據。
(5)至於原告得向軍備局請求確實之價金金額部分,本院經整理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國軍松山總醫院所提供上述採購案未給付價金計算依據之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聯單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中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施作之清運處理數量為170.95公噸,國軍松山醫院施作之清運處理數量則為2.712公噸;又上述清運數量,包括清除者及處理者,原告所施作之部分均為清除部分;原告並主張因潔境公司無法繼續履約,由原告續行履約,其中原告所負責清除之一部分,係有由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日友公司)負責處理,原告並因此支付日友公司446,455元之情,則有原告所提出支票號碼為CH0000000號、發票人為原告,發票日為97年1月30日、受款人為日友公司、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和分行支票1紙及日友公司所填製之發票號碼WX00000000號、金額為446,455元之統一發票1張為據,被告對此並未爭執,則據此事實,原告所能對軍備局請求之價金,應以其擔任清除者、日友公司擔任處理者所施作之數量及原告單純擔任清除者所施作之數量為計算依據;另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清運處理數量,價金係以清運處理數量乘以每公斤單價為計算,但因施作者包括清除者及處理者,因此,清除者及處理者有拆帳計算之必要(即比例計算所得價金),原告主張所施作之清運數量,其中清除者與處理者之拆帳比例為3比7,被告水美公司亦陳述其施作清運工程與潔境公司間之拆帳比例為7比3等語(見本院99年6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而依附表一、二所示,水美公司與潔境公司在施作清運處理,潔境公司確實為清除者,而水美公司則處理者,被告雖有爭執上述拆帳比例,但未舉證證明原告與被告水美公司之陳述不實,故本院認為,原告公司所主張清除者與處理者之拆帳比例為3比7,應可信為真實。此外,依附表
一、二所載之清運數量,其中核章不清晰或未核章之部分,因無從認定是否為原告或日友公司所施作,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部分為其所施作或日友公司所施作,則該部分均予排除,而逕予認定非原告所施作或非日友公司執行處理之部分;則據此計算依據,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清運部分,由原告擔任清除者、日友公司擔任處理者所施作之數量為14.609公噸,原告單純擔任清除者所施作之數量為
108.857公噸;國軍松山總醫院之清運部分,由原告擔任清除者、日友公司擔任處理者所施作之數量為0.164公噸,原告單純擔任清除者所施作之數量為1.863公噸;再據此計算,就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之清運部分,由原告擔任清除者、日友公司擔任處理者所施作數量得請求之金額為305,423元(3,573,967元×14.609/170.95,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原告單純擔任清除者所施作數量得請求金額為682,746元(3,573,967元×108.857/170.95×
0.3);國軍松山總醫院之清運部分,由原告擔任清除者、日友公司擔任處理者所施作數量得請求之金額為5,740元(94,920元×0.164/2.712),原告單純擔任清除者所施作數量得請求金額為19,561元(94,920元×1.863/2.712×0.3);以上總計為1,013,470元;上述金額1,013,470元即為原告依據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訂購軍品契約所得主張之價金債權。
(四)原告另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執行事件所扣押分配潔境公司之履約保證金691,292元,其中170,100元為原告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係原告得向軍備局請求返還之履約保證金債權,此部分之執行屬錯誤,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然查,按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規定,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其並須提供擔保者,亦同;又依據契約內容所附HJ96006L066P2清單所載二十、共同投標(四)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內容,系爭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係由潔境公司為繳納之事實,已如上述;依據上述規定之軍備局指定由潔境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事實,得向軍備局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者為潔境公司,非共同投標人,此可由共同投標辦法第9條所規定「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納」文字,區分為共同投標人共同繳納或由受指定人繳納可知,故軍備局基於上述規定指定由潔境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則得向軍備局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者,僅為潔境公司,縱使共同投標人如原告曾分擔履約保證金,此僅為原告與潔境公司之內部計算問題,原告非得據此主張對於軍備局有履約保證金之請求權存在,故原告主張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執行事件所扣押分配潔境公司之履約保證金691,292元,其中170,100元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即與法未合,並無理由。
(五)故綜上所述,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執行事件所扣押分配潔境公司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之債權為4,360,179元,其中為原告依據其與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96年3月19日「感染性廢棄物清除處理等四項」(HJ96006L066)採購案約定訂購軍品契約關係,得向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請求之承攬價金債權為1,013,470元,該部分為原告得向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請求之價金,與潔境公司無涉,故原告據此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准許。至於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38823號執行事件所扣押分配潔境公司對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之其餘債權金額,要非原告所得主張,此部分原告請求撤銷之強制執行程序,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十三、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十四、結論:原告之訴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一: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編號│事業│清除者│實際│實際│處理者│實際│實際│││││清運日期│清運重量││收受日期│收受重量││││││(公噸)│││(公噸)│├──┼───┼────┼────┼────┼────┼────┼────┤│1│汀州院│聯鑫公司│96/8/1│0.33│萬力公司│96/8/1│0.33│││區│││││││├──┼───┼────┼────┼────┼────┼────┼────┤│2│同上│聯鑫公司│96/8/8│0.25│萬力公司│96/8/8│0.25│├──┼───┼────┼────┼────┼────┼────┼────┤│3│同上│聯鑫公司│96/8/15│0.35│萬力公司│96/8/15│0.35│├──┼───┼────┼────┼────┼────┼────┼────┤│4│同上│聯鑫公司│96/8/22│0.3│萬力公司│96/8/22│0.3│├──┼───┼────┼────┼────┼────┼────┼────┤│5│同上│聯鑫公司│96/8/29│0.29│萬力公司│96/8/29│0.29│├──┼───┼────┼────┼────┼────┼────┼────┤│6│同上│潔境公司│96/9/6│0.36│水美公司│96/9/6│(未載)│├──┼───┼────┼────┼────┼────┼────┼────┤│7│同上│潔境公司│96/9/13│0.31│水美公司│96/9/13│(未載)│├──┼───┼────┼────┼────┼────┼────┼────┤│8│同上│潔境公司│96/9/20│0.27│水美公司│96/9/20│(未載)│├──┼───┼────┼────┼────┼────┼────┼────┤│9│同上│潔境公司│96/9/27│0.26│水美公司│96/9/27│(未載)│├──┼───┼────┼────┼────┼────┼────┼────┤│10│同上│潔境公司│96/10/4│0.36│水美公司│96/10/4│(未載)│├──┼───┼────┼────┼────┼────┼────┼────┤│11│同上│潔境公司│96/10/11│0.34│(核章不│96/10/11│(未載)│││││││清晰)│││├──┼───┼────┼────┼────┼────┼────┼────┤│12│同上│潔境公司│96/10/18│0.34│水美公司│96/10/18│(未載)│├──┼───┼────┼────┼────┼────┼────┼────┤│13│同上│潔境公司│96/10/25│0.26│水美公司│96/10/25│(未載)│├──┼───┼────┼────┼────┼────┼────┼────┤│14│同上│潔境公司│96/11/1│0.29│水美公司│96/11/1│(未載)│├──┼───┼────┼────┼────┼────┼────┼────┤│15│同上│潔境公司│96/11/8│0.29│水美公司│96/11/8│(未載)│├──┼───┼────┼────┼────┼────┼────┼────┤│16│同上│潔境公司│96/11/15│0.3│水美公司│96/11/15│(未載)│├──┼───┼────┼────┼────┼────┼────┼────┤│17│同上│潔境公司│96/11/22│0.28│水美公司│96/11/22│(未載)│├──┼───┼────┼────┼────┼────┼────┼────┤│18│同上│潔境公司│96/11/29│0.245│水美公司│96/11/29│(未載)│├──┼───┼────┼────┼────┼────┼────┼────┤│19│同上│潔境公司│96/12/6│0.3│水美公司│96/12/6│(未載)│├──┼───┼────┼────┼────┼────┼────┼────┤│20│同上│聯鑫公司│96/12/14│0.31│日友公司│96/12/14│(未載)│├──┼───┼────┼────┼────┼────┼────┼────┤│21│同上│聯鑫公司│96/12/21│0.258│日友公司│96/12/21│0.258│├──┼───┼────┼────┼────┼────┼────┼────┤│22│同上│聯鑫公司│96/12/28│0.34│日友公司│96/12/28│0.34│├──┼───┼────┼────┼────┼────┼────┼────┤│23│同上│聯鑫公司│96/12/31│0.185│日友公司│96/12/31│0.185│├──┼───┼────┼────┼────┼────┼────┼────┤│24│內湖院│聯鑫公司│96/8/1│1.58│萬力公司│96/8/1│1.58│││區│││││││├──┼───┼────┼────┼────┼────┼────┼────┤│25│同上│(核章不│96/8/2│0.73│水美公司│96/8/2│(未載)││││清晰)││││││├──┼───┼────┼────┼────┼────┼────┼────┤│26│同上│聯鑫公司│96/8/3│1.475│萬力公司│96/8/3│1.475│├──┼───┼────┼────┼────┼────┼────┼────┤│27│同上│潔境公司│96/8/4│0.775│水美公司│96/8/4│(未載)│├──┼───┼────┼────┼────┼────┼────┼────┤│28│同上│聯鑫公司│96/8/6│2.177│萬力公司│96/8/6│2.177│├──┼───┼────┼────┼────┼────┼────┼────┤│29│同上│潔境公司│96/8/7│0.752│萬力公司│96/8/7│0.752│├──┼───┼────┼────┼────┼────┼────┼────┤│30│同上│聯鑫公司│96/8/8│1.547│萬力公司│96/8/8│1.547│├──┼───┼────┼────┼────┼────┼────┼────┤│31│同上│潔境公司│96/8/9│0.746│水美公司│96/8/9│(未載)│├──┼───┼────┼────┼────┼────┼────┼────┤│32│同上│聯鑫公司│96/8/10│1.539│萬力公司│96/8/10│1.539│├──┼───┼────┼────┼────┼────┼────┼────┤│33│同上│核章不清│95/8/11│0.755│水美公司│96/8/11│(未載)││││晰│(似為96│││││││││年之誤寫│││││││││)│││││├──┼───┼────┼────┼────┼────┼────┼────┤│34│同上│聯鑫公司│96/8/13│1.951│萬力公司│96/8/13│1.951│├──┼───┼────┼────┼────┼────┼────┼────┤│35│同上│潔境公司│96/8/14│0.84│萬力公司│96/8/14│0.84│├──┼───┼────┼────┼────┼────┼────┼────┤│36│同上│聯鑫公司│96/8/15│1.522│萬力公司│96/8/15│1.522│├──┼───┼────┼────┼────┼────┼────┼────┤│37│同上│(核章不│96/8/16│0.78│水美公司│96/8/16│(未載)││││清晰)││││││├──┼───┼────┼────┼────┼────┼────┼────┤│38│同上│聯鑫公司│96/8/17│1.475│萬力公司│96/8/17│1.475│├──┼───┼────┼────┼────┼────┼────┼────┤│39│同上│潔境公司│96/8/18│0.756│水美公司│96/8/18│(未載)│├──┼───┼────┼────┼────┼────┼────┼────┤│40│同上│聯鑫公司│96/8/20│1.977│萬力公司│96/8/20│1.977│├──┼───┼────┼────┼────┼────┼────┼────┤│41│同上│潔境公司│96/8/21│0.81│萬力公司│96/8/21│0.81│├──┼───┼────┼────┼────┼────┼────┼────┤│42│同上│聯鑫公司│96/8/22│1.566│萬力公司│96/8/22│1.566│├──┼───┼────┼────┼────┼────┼────┼────┤│43│同上│潔境公司│96/8/23│0.741│水美公司│96/8/23│(未載)│├──┼───┼────┼────┼────┼────┼────┼────┤│44│同上│聯鑫公司│96/8/24│1.372│萬力公司│96/8/24│1.372│├──┼───┼────┼────┼────┼────┼────┼────┤│45│同上│潔境公司│96/8/25│0.754│水美公司│96/8/25│(未載)│├──┼───┼────┼────┼────┼────┼────┼────┤│46│同上│聯鑫公司│96/8/27│1.915│萬力公司│96/8/27│1.915│├──┼───┼────┼────┼────┼────┼────┼────┤│47│同上│潔境公司│96/8/28│0.836│萬力公司│96/8/28│0.836│├──┼───┼────┼────┼────┼────┼────┼────┤│48│同上│聯鑫公司│96/8/29│1.436│萬力公司│96/8/29│1.436│├──┼───┼────┼────┼────┼────┼────┼────┤│49│同上│潔境公司│96/8/30│0.76│水美公司│96/8/30│(未載)│├──┼───┼────┼────┼────┼────┼────┼────┤│50│同上│聯鑫公司│96/8/31│1.415│萬力公司│96/8/31│1.415│├──┼───┼────┼────┼────┼────┼────┼────┤│51│同上│潔境公司│96/9/1│0.765│水美公司│96/9/1│(未載)│├──┼───┼────┼────┼────┼────┼────┼────┤│52│同上│聯鑫公司│96/9/3│1.974│萬力公司│96/9/3│1.974│├──┼───┼────┼────┼────┼────┼────┼────┤│53│同上│潔境公司│96/9/4│0.826│萬力公司│96/9/4│0.826│├──┼───┼────┼────┼────┼────┼────┼────┤│54│同上│聯鑫公司│96/9/5│1.686│萬力公司│96/9/5│1.686│├──┼───┼────┼────┼────┼────┼────┼────┤│55│同上│潔境公司│96/9/6│0.46│水美公司│96/9/6│(未載)│├──┼───┼────┼────┼────┼────┼────┼────┤│56│同上│聯鑫公司│96/9/7│1.81│萬力公司│96/9/7│1.81│├──┼───┼────┼────┼────┼────┼────┼────┤│57│同上│潔境公司│96/9/8│0.738│水美公司│96/9/8│(未載)│├──┼───┼────┼────┼────┼────┼────┼────┤│58│同上│聯鑫公司│96/9/10│2.022│萬力公司│96/9/10│2.022│├──┼───┼────┼────┼────┼────┼────┼────┤│59│同上│潔境公司│96/9/11│0.855│萬力公司│96/9/11│0.855│├──┼───┼────┼────┼────┼────┼────┼────┤│60│同上│聯鑫公司│96/9/12│1.68│萬力公司│96/9/12│1.68│├──┼───┼────┼────┼────┼────┼────┼────┤│61│同上│(未核章│96/9/13│0.445│水美公司│96/9/13│(未載)││││)││││││├──┼───┼────┼────┼────┼────┼────┼────┤│62│同上│聯鑫公司│96/9/14│1.935│萬力公司│96/9/14│1.935│├──┼───┼────┼────┼────┼────┼────┼────┤│63│同上│潔境公司│96/9/15│0.715│水美公司│96/9/15│(未載)│├──┼───┼────┼────┼────┼────┼────┼────┤│64│同上│聯鑫公司│96/9/17│1.947│萬力公司│96/9/17│1.947│├──┼───┼────┼────┼────┼────┼────┼────┤│65│同上│潔境公司│96/9/18│0.832│萬力公司│96/9/18│0.832│├──┼───┼────┼────┼────┼────┼────┼────┤│66│同上│聯鑫公司│96/9/19│1.416│萬力公司│96/9/19│1.416│├──┼───┼────┼────┼────┼────┼────┼────┤│67│同上│潔境公司│96/9/20│0.452│水美公司│96/9/20│(未載)│├──┼───┼────┼────┼────┼────┼────┼────┤│68│同上│聯鑫公司│96/9/21│1.736│萬力公司│96/9/21│1.736│├──┼───┼────┼────┼────┼────┼────┼────┤│69│同上│潔境公司│96/9/22│0.731│水美公司│96/9/22│(未載)│├──┼───┼────┼────┼────┼────┼────┼────┤│70│同上│聯鑫公司│96/9/24│2.456│萬力公司│96/9/24│2.456│├──┼───┼────┼────┼────┼────┼────┼────┤│71│同上│潔境公司│96/9/25│0.84│萬力公司│96/9/25│0.84│├──┼───┼────┼────┼────┼────┼────┼────┤│72│同上│聯鑫公司│96/9/26│0.815│萬力公司│96/9/26│0.815│├──┼───┼────┼────┼────┼────┼────┼────┤│73│同上│潔境公司│96/9/27│0.461│水美公司│96/9/27│(未載)│├──┼───┼────┼────┼────┼────┼────┼────┤│74│同上│聯鑫公司│96/9/28│1.886│萬力公司│96/9/28│1.886│├──┼───┼────┼────┼────┼────┼────┼────┤│75│同上│潔境公司│96/9/29│0.775│水美公司│96/9/29│(未載)│├──┼───┼────┼────┼────┼────┼────┼────┤│76│同上│聯鑫公司│96/10/1│1.977│萬力公司│96/10/1│1.977│├──┼───┼────┼────┼────┼────┼────┼────┤│77│同上│潔境公司│96/10/2│0.825│萬力公司│96/10/2│0.825│├──┼───┼────┼────┼────┼────┼────┼────┤│78│同上│聯鑫公司│96/10/3│1.587│萬力公司│96/10/3│1.587│├──┼───┼────┼────┼────┼────┼────┼────┤│79│同上│潔境公司│96/10/4│0.5│水美公司│96/10/4│(未載)│├──┼───┼────┼────┼────┼────┼────┼────┤│80│同上│聯鑫公司│96/10/5│1.968│萬力公司│96/10/5│1.968│├──┼───┼────┼────┼────┼────┼────┼────┤│81│同上│潔境公司│96/10/6│0.75│水美公司│96/10/6│(未載)│├──┼───┼────┼────┼────┼────┼────┼────┤│82│同上│聯鑫公司│96/10/8│2.089│萬力公司│96/10/8│2.089│├──┼───┼────┼────┼────┼────┼────┼────┤│83│同上│潔境公司│96/10/9│0.825│萬力公司│96/10/9│0.825│├──┼───┼────┼────┼────┼────┼────┼────┤│84│同上│聯鑫公司│96/10/10│1.685│萬力公司│96/10/10│1.685│├──┼───┼────┼────┼────┼────┼────┼────┤│85│同上│潔境公司│96/10/11│0.342│水美公司│96/10/11│(未載)│├──┼───┼────┼────┼────┼────┼────┼────┤│86│同上│聯鑫公司│96/10/12│1.587│萬力公司│96/10/12│1.587│├──┼───┼────┼────┼────┼────┼────┼────┤│87│同上│潔境公司│96/10/13│0.8│水美公司│96/10/13│0.8│├──┼───┼────┼────┼────┼────┼────┼────┤│88│同上│聯鑫公司│96/10/15│1.986│萬力公司│96/10/15│1.986│├──┼───┼────┼────┼────┼────┼────┼────┤│89│同上│潔境公司│96/10/16│0.83│萬力公司│96/10/16│0.83│├──┼───┼────┼────┼────┼────┼────┼────┤│90│同上│聯鑫公司│96/10/17│1.686│萬力公司│96/10/17│1.686│├──┼───┼────┼────┼────┼────┼────┼────┤│91│同上│潔境公司│96/10/18│0.457│水美公司│96/10/18│(未載)│├──┼───┼────┼────┼────┼────┼────┼────┤│92│同上│聯鑫公司│96/10/19│1.882│萬力公司│96/10/19│1.882│├──┼───┼────┼────┼────┼────┼────┼────┤│93│同上│潔境公司│96/10/20│0.75│水美公司│96/10/20│(未載)│├──┼───┼────┼────┼────┼────┼────┼────┤│94│同上│聯鑫公司│96/10/22│2.083│萬力公司│96/10/22│2.083│├──┼───┼────┼────┼────┼────┼────┼────┤│95│同上│潔境公司│96/10/23│0.82│萬力公司│96/10/23│0.82│├──┼───┼────┼────┼────┼────┼────┼────┤│96│同上│聯鑫公司│96/10/24│1.615│萬力公司│96/10/24│1.615│├──┼───┼────┼────┼────┼────┼────┼────┤│97│同上│潔境公司│96/10/25│0.488│水美公司│96/10/25│(未載)│├──┼───┼────┼────┼────┼────┼────┼────┤│98│同上│聯鑫公司│96/10/26│1.996│萬力公司│96/10/26│1.996│├──┼───┼────┼────┼────┼────┼────┼────┤│99│同上│潔境公司│96/10/27│0.75│水美公司│96/10/27│(未載)│├──┼───┼────┼────┼────┼────┼────┼────┤│100│同上│聯鑫公司│96/10/29│1.928│萬力公司│96/10/29│1.928│├──┼───┼────┼────┼────┼────┼────┼────┤│101│同上│潔境公司│96/10/30│0.825│萬力公司│96/10/30│0.825│├──┼───┼────┼────┼────┼────┼────┼────┤│102│同上│聯鑫公司│96/10/31│1.536│萬力公司│96/10/31│1.536│├──┼───┼────┼────┼────┼────┼────┼────┤│103│同上│潔境公司│96/11/1│0.456│水美公司│96/11/1│(未載)│├──┼───┼────┼────┼────┼────┼────┼────┤│104│同上│聯鑫公司│96/11/2│2.036│萬力公司│96/11/2│2.036│├──┼───┼────┼────┼────┼────┼────┼────┤│105│同上│潔境公司│96/11/3│0.815│水美公司│96/11/3│(未載)│├──┼───┼────┼────┼────┼────┼────┼────┤│106│同上│聯鑫公司│96/11/5│2.18│萬力公司│96/11/5│2.18│├──┼───┼────┼────┼────┼────┼────┼────┤│107│同上│潔境公司│96/11/6│0.826│萬力公司│96/11/6│0.826│├──┼───┼────┼────┼────┼────┼────┼────┤│108│同上│聯鑫公司│96/11/7│1.531│萬力公司│96/11/7│1.531│├──┼───┼────┼────┼────┼────┼────┼────┤│109│同上│潔境公司│96/11/8│0.433│水美公司│96/11/8│(未載)│├──┼───┼────┼────┼────┼────┼────┼────┤│110│同上│聯鑫公司│96/11/9│1.943│萬力公司│96/11/9│1.943│├──┼───┼────┼────┼────┼────┼────┼────┤│111│同上│潔境公司│96/11/10│0.763│水美公司│96/11/10│(未載)│├──┼───┼────┼────┼────┼────┼────┼────┤│112│同上│聯鑫公司│96/11/12│2.062│萬力公司│96/11/12│2.062│├──┼───┼────┼────┼────┼────┼────┼────┤│113│同上│潔境公司│96/11/13│0.836│萬力公司│96/11/13│0.836│├──┼───┼────┼────┼────┼────┼────┼────┤│114│同上│聯鑫公司│96/11/14│1.513│萬力公司│96/11/14│1.513│├──┼───┼────┼────┼────┼────┼────┼────┤│115│同上│潔境公司│96/11/15│0.494│水美公司│96/11/15│(未載)│├──┼───┼────┼────┼────┼────┼────┼────┤│116│同上│聯鑫公司│96/11/16│1.886│萬力公司│96/11/16│1.886│├──┼───┼────┼────┼────┼────┼────┼────┤│117│同上│潔境公司│96/11/17│0.757│水美公司│96/11/17│(未載)│├──┼───┼────┼────┼────┼────┼────┼────┤│118│同上│聯鑫公司│96/11/19│2.155│萬力公司│96/11/19│2.155│├──┼───┼────┼────┼────┼────┼────┼────┤│119│同上│潔境公司│96/11/20│0.822│萬力公司│96/11/20│0.822│├──┼───┼────┼────┼────┼────┼────┼────┤│120│同上│聯鑫公司│96/11/21│1.488│萬力公司│96/11/21│1.488│├──┼───┼────┼────┼────┼────┼────┼────┤│121│同上│潔境公司│96/11/22│0.491│水美公司│96/11/22│(未載)│├──┼───┼────┼────┼────┼────┼────┼────┤│122│同上│聯鑫公司│96/11/23│1.899│萬力公司│96/11/23│1.899│├──┼───┼────┼────┼────┼────┼────┼────┤│123│同上│潔境公司│96/11/24│0.762│水美公司│96/11/24│(未載)│├──┼───┼────┼────┼────┼────┼────┼────┤│124│同上│聯鑫公司│96/11/26│2.06│萬力公司│96/11/26│2.06│├──┼───┼────┼────┼────┼────┼────┼────┤│125│同上│潔境公司│96/11/27│0.832│萬力公司│96/11/27│0.832│├──┼───┼────┼────┼────┼────┼────┼────┤│126│同上│聯鑫公司│96/11/28│1.485│萬力公司│96/11/29│1.485│├──┼───┼────┼────┼────┼────┼────┼────┤│127│同上│潔境公司│96/11/29│0.512│水美公司│96/11/29│(未載)│├──┼───┼────┼────┼────┼────┼────┼────┤│128│同上│聯鑫公司│96/11/30│1.912│萬力公司│96/11/30│1.912│├──┼───┼────┼────┼────┼────┼────┼────┤│129│同上│潔境公司│96/12/1│0.728│水美公司│96/12/1│(未載)│├──┼───┼────┼────┼────┼────┼────┼────┤│130│同上│聯鑫公司│96/12/3│2.042│萬力公司│96/12/3│2.042│├──┼───┼────┼────┼────┼────┼────┼────┤│131│同上│潔境公司│96/12/4│0.835│萬力公司│96/12/4│0.835│├──┼───┼────┼────┼────┼────┼────┼────┤│132│同上│聯鑫公司│96/12/5│1.488│萬力公司│96/12/5│1.488│├──┼───┼────┼────┼────┼────┼────┼────┤│133│同上│潔境公司│96/12/6│0.464│水美公司│96/12/6│(未載)│├──┼───┼────┼────┼────┼────┼────┼────┤│134│同上│聯鑫公司│96/12/7│1.937│萬力公司│96/12/7│1.937│├──┼───┼────┼────┼────┼────┼────┼────┤│135│同上│潔境公司│96/12/8│0.803│水美公司│96/12/8│(未載)│├──┼───┼────┼────┼────┼────┼────┼────┤│136│同上│聯鑫公司│96/12/10│1.985│水美公司│96/12/10│(未載)│├──┼───┼────┼────┼────┼────┼────┼────┤│137│同上│潔境公司│(未於24││博宇公司│96/12/12│0.788│││││小時內進│││││││││廠處理)│││││├──┼───┼────┼────┼────┼────┼────┼────┤│138│同上│聯鑫公司│96/12/12│1│博宇公司│96/12/12│1│├──┼───┼────┼────┼────┼────┼────┼────┤│139│同上│聯鑫公司│96/12/13│0.3│博宇公司│96/12/13│(未載)│├──┼───┼────┼────┼────┼────┼────┼────┤│140│同上│聯鑫公司│96/12/14│1.924│日友公司│96/12/14│(未載)│├──┼───┼────┼────┼────┼────┼────┼────┤│141│同上│潔境公司│96/12/15│0.35│博宇公司│96/12/15│0.35│├──┼───┼────┼────┼────┼────┼────┼────┤│142│同上│聯鑫公司│96/12/17│2.015│日友公司│96/12/17│(未載)│├──┼───┼────┼────┼────┼────┼────┼────┤│143│同上│潔境公司│96/12/18│0.35│博宇公司│96/12/18│0.35│├──┼───┼────┼────┼────┼────┼────┼────┤│144│同上│聯鑫公司│96/12/19│2.258│日友公司│96/12/19│2.258│├──┼───┼────┼────┼────┼────┼────┼────┤│145│同上│聯鑫公司│96/12/20│0.3│博宇公司│96/12/20│0.3│├──┼───┼────┼────┼────┼────┼────┼────┤│146│同上│聯鑫公司│96/12/21│0.9355│日友公司│96/12/21│0.9355│├──┼───┼────┼────┼────┼────┼────┼────┤│147│同上│聯鑫公司│96/12/22│0.3998│博宇公司│96/12/22│0.3998││││(核章不│││││││││清晰)││││││├──┼───┼────┼────┼────┼────┼────┼────┤│148│同上│核章不清│96/12/26│2.812│日友公司│96/12/26│2.812││││晰││││││├──┼───┼────┼────┼────┼────┼────┼────┤│149│同上│聯鑫公司│96/12/27│3.3902│博宇公司│96/12/27│3.3902│├──┼───┼────┼────┼────┼────┼────┼────┤│150│同上│聯鑫公司│96/12/28│0.11│日友公司│96/12/28│0.11│├──┼───┼────┼────┼────┼────┼────┼────┤│151│同上│聯鑫公司│96/12/29│2.519│日友公司│96/12/29│(未載)│├──┼───┼────┼────┼────┼────┼────┼────┤│152│同上│聯鑫公司│96/12/31│0.5│日友公司│96/12/31│0.5│├──┼───┼────┼────┼────┼────┼────┼────┤│153│同上│聯鑫公司│96/12/31│2.538│日友公司│96/12/31│(未載)│├──┼───┼────┼────┼────┼────┼────┼────┤│154│基隆服│(核章不│96/12/5│0.246│萬力公司│96/12/5│0.246│││務處│清晰)││││││├──┼───┼────┼────┼────┼────┼────┼────┤│155│同上│聯鑫公司│96/12/14│0.437│日友公司│96/12/14│(未載)││││││││││├──┼───┼────┼────┼────┼────┼────┼────┤│156│同上│聯鑫公司│96/12/16│0.18│日友公司│96/12/19│0.18│││││(似應為│││││││││96/12/19│││││││││之誤寫)│││││├──┼───┼────┼────┼────┼────┼────┼────┤│157│同上│聯鑫公司│96/12/21│0.0995│日友公司│96/12/21│(未載)│├──┼───┼────┼────┼────┼────┼────┼────┤│158│同上│聯鑫公司│96/12/28│0.292│未核章│││├──┼───┼────┼────┼────┼────┼────┼────┤│159│同上│聯鑫公司│96/12/31│0.138│未核章│││└──┴───┴────┴────┴────┴────┴────┴────┘附表二:
┌────────────────────────────────┐│國軍松山總醫院│├──┬────┬────┬────┬────┬────┬────┤│編號│清除者│實際│實際│處理者│實際│實際││││清運日期│清運重量││收受日期│收受重量│││││(公噸)│││(公噸)│├──┼────┼────┼────┼────┼────┼────┤│1│聯鑫公司│96/12/3│0.172│萬力公司│96/12/3│0.172│├──┼────┼────┼────┼────┼────┼────┤│2│聯鑫公司│96/12/5│0.256│萬力公司│96/12/5│0.256│├──┼────┼────┼────┼────┼────┼────┤│3│聯鑫公司│96/12/7│0.201│萬力公司│96/12/7│0.201│├──┼────┼────┼────┼────┼────┼────┤│4│聯鑫公司│96/12/10│0.211│未核章│││├──┼────┼────┼────┼────┼────┼────┤│5│聯鑫公司│96/12/12│0.2│博宇公司│96/12/12│0.2│├──┼────┼────┼────┼────┼────┼────┤│6│聯鑫公司│96/12/14│0.189│博宇公司│96/12/14│0.189│├──┼────┼────┼────┼────┼────┼────┤│7│聯鑫公司│96/12/17│0.164│日友公司│96/12/17│0.164│├──┼────┼────┼────┼────┼────┼────┤│8│博宇公司│96/12/19│0.276│博宇公司│96/12/19│0.276│├──┼────┼────┼────┼────┼────┼────┤│9│博宇公司│96/12/21│0.218│博宇公司│96/12/21│0.218│├──┼────┼────┼────┼────┼────┼────┤│10│聯鑫公司│96/12/24│0.163│博宇公司│96/12/24│0.163│├──┼────┼────┼────┼────┼────┼────┤│11│博宇公司│96/12/26│0.191│博宇公司│96/12/26│0.191│├──┼────┼────┼────┼────┼────┼────┤│12│聯鑫公司│96/12/28│(未載)│博宇公司│96/12/28│0.334│├──┼────┼────┼────┼────┼────┼────┤│13│聯鑫公司│96/12/31│0.137│博宇公司│96/12/31│(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