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長山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87號、99年度毒偵字第69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塑膠袋柒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鏟管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楊長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9年7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7月1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693號、第1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事裁定、指揮書、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等卷,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又扣案殘渣袋7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皆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鏟管1支,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2份(見99年度毒偵字第693號偵查卷第69頁、99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偵查卷第85頁)、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693號偵查卷第42頁、99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偵查卷第2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