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8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展 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林展任 之正確送達住
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雖以「林展任」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文件,致本
院無從確定「林展任」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
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