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陶冬法
被 告 劉潘鳳英
王雅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面積分別約2.8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及11
.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後,返還上開土地。又上開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00元,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60,1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600×【
2.8+2.3+11.6】=60,1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