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陶冬法
被   告  劉潘鳳英
       王雅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上面積分別約2.8平方公尺、2.3平方公尺及11
  .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後,返還上開土地。又上開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600元,有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60,1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3,600×【
  2.8+2.3+11.6】=60,1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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