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573號
原   告 台北市成功中央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正家
訴訟代理人  葉國龍
被   告  周錦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
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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