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洪志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坤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1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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