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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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17號
原   告  高逵霖
訴訟代理人  林妍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寶貴 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告賴寶貴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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