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2974號
上 訴 人 甲○○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