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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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83號
原   告 丁○○即甲○○○○
上列原告與丙○○、乙○○兩造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二份(載明:事實、理由)暨被告
  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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