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陳律臻
即 被 告 (更名前為 陳香梅 )
被上訴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衛理德
訴訟代理人 籃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12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加上在途期間2日,上訴人至遲應於97年1
月8日提出上訴,而上訴人延至97年1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