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告鐙陽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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