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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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惠娟
黃鈺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惠娟、黃鈺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生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黃惠娟、黃鈺雯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黃惠娟、黃鈺雯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1,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黃惠娟、黃鈺雯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黃惠娟、黃鈺雯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