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於96年10月9日21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道○○號3樓台縣鄉路號,因談判追女朋友糾紛問題,與告訴人甲○○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神明用之七星劍砍向告訴人甲○○及陪同前往之告訴人丙○○,致告訴人甲○○之前額、右手等處受傷;告訴人丙○○之左手腕受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然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聲請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97年5月1日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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