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84號聲請人 簡先勇美得芙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得芙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簡先勇為美得芙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美得芙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得芙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所編製之各項表冊呈送在案,經徵得簡先勇同意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得美得芙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簡先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司字第989號呈報清算人全卷閱明屬實,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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