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918號、96年度毒偵字第2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