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1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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