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332號聲請人LinTao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正確英文姓名(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函所載不符)。
二、聲請人之中文譯名。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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