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1、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易服勞役,及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妨害自由罪│施用第1級毒品罪│├───────┼─────────┼─────────┼─────────┼─────────┤│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0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拘役30日│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4年11月17日│93年5、6月至94年│94年11月21日│95年8月1日││││11月17日止│││├───────┼─────────┼─────────┼─────────┼─────────┤│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桃園地檢94年毒偵字│臺北地檢94年偵字第│桃園地檢95年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6429號│第6429號│22536號│第413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1│95年度訴緝字第151│95年度易緝字第161│95年度訴字第2501號││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5年10月13日│95年10月13日│95年11月22日│95年12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緝字第151│95年度訴緝字第151│95年度易緝字第161│95年度訴字第2501號││判決││號│號│號│││├───┼─────────┼─────────┼─────────┼─────────┤││確定│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7日│95年12月18日│96年2月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符合第2條第1項第││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3款│3款│3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拘役15日│有期徒刑5月│├───────┼─────────┴─────────┴─────────┴─────────┤│備註│1.編號1、2之罪業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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