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陳碧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92年1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