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62號
原 告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住宿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22,8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