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85號
原 告 張林玉華
被 告 黃順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租約終止日應為民國103年2月28日,
本院誤為同月26日,而命予辯論終結,尚有誤會),並指定民國
103年3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