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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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鄭穎聰
被 告 洪志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迄積欠貸款新臺幣(下同)9,158元,及自民國97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事實,業
據提出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
堪信為真實,雖被告以利率太高請求降低為年息百分之3、手頭
不便,無法還款、利息時效完成等語置辯,然上開約定利率,未
超過法定利息年息百分之20上限,且原告不同意降低利率,復原
告業已當庭減縮利息起算日,請求即自97年12月12日起算利息,
查,原告係於102年1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有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在卷足稽,是自102年12月12日
往前推算5年之日即97年12月11日,原告請求自97年12月12日起
算之利息,尚未罹5年之時效。再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
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
判例意旨足資參照,是被告上揭所辯,均難憑採,是本件原告之
請求即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