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何秝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