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告 許哲慆 地址詳卷
被告 鍾國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告 許哲慆 地址詳卷
被告 鍾國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