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告 許哲慆 地址詳卷

被告 鍾國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羿正

法官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季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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