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權人新祥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彬

非訟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智堯 即勒芙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許智堯即勒芙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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