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嘉瑩

選任辯護人劉大慶律師

劉耀鴻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69號、第35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嘉瑩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捌月柒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邱嘉瑩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審判中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被告所涉犯行經本院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判決諭知無罪,惟考量檢察官已對被告提起上訴,審酌被告經起訴者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在我國無固定住所,後續尚有上訴審之審判程序需進行,故有對被告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8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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