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乙○○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甲○○○○○○○○○○○○
法定代理人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為菲律賓共和國人,於中華民國內並無住所,故依上開規定,本件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專屬於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之住所,係於嘉義市○區○○路000○00號,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查,則依上開規定與說明,本件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應專屬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等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