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彭桂櫻彭彩彤

相對人 尤奕云

許家瑋

許子軒

龔玉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04號、109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附表:計算書

審級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考

裁判費用

3,750元

聲請人預納。

複丈費

28,000元

聲請人預納。

裁判費用

1,500元

相對人繳納。

計算式: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31,750元(計算式:3,750+28,000=31,750),由相對人負擔。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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